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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擅自停止委託檢驗工作一個月以上或自行申請暫停委託檢驗工作連續達一年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