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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