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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為指標,據以設計時制。
二、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以三○秒至二○○秒為原則。
三、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閃光操作等,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五○至六○次,閃滅交替之時間應相等。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為四○至五○次。至少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秒即應開始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