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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各種號誌控制器均應能自動運轉。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及車道管制號誌並應具備手動操縱系統。
各種號誌管制器在無法依其正常時制運作時,應能自動執行預設時制計劃或閃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