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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