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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指4○」,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別設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