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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10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
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
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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