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本條例 112.05.03  修正公布之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3、86、92  條條文;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