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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