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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私機構在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並符合公路工程設計規範、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未經申請核准為專用公用者,除位於依法禁止開發區域內者外,得於修正施行後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指定之文件及道路現況圖說,向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專用公路。
前項申請案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執照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