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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
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
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
三、水庫集水區之幹線道路。
四、風景名勝、休閒育樂區之道路。
五、其他事業經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專供其事業運輸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