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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使用公路橋梁或隧道架設電力線、電信線規定如下:
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橋梁上或隧道內設置者,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辦理。
二、電力線或電信線沿橋梁設置者,如架設於橋梁之下時,不得妨礙水流或航道,如架設於橋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如架設於橋梁兩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如以支架設於橋梁兩側時,距離橋體外緣,不得小於0‧五公尺。
三、於隧道內架設電力線或電信線,應有絕緣裝置。其架設於隧道壁面,位於行車淨空與壁面之空間內者,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如架設於隧道頂部空間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