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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