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
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