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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一 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
(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
(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
(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
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目錄及收費收入分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