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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