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
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實支情形核定。
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收費期間已償還之工程費不得計息。但當年所收費用不足扣提利息時,其差額得視同工程費增資轉至下年度合併扣提。
三、利潤每年不得超過未收回工程費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