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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
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
二、消防車、救護車。
三、警備車、偵防車。
四、因緊急搶修之工程車輛。
五、水肥車、垃圾車。
六、專供郵用車。
七、其他依法免費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