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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5 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