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先遣小組及專案調查小組人員應持運安會核發之調查識別證進入事故現場、存放區、重建區、調查指揮中心等與事故相關之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