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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高速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進行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產生之鐵路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三之容許變形值;高速鐵路以外之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得由鐵路機構依該鐵路特性及安全需求另行擬定,報交通部核定後公告之。
監測計畫之鐵路設施監測管理值,其警戒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行動值不得大於前項容許變形值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