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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參加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最近三年無駕駛執照受撤銷、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或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之情事。
三、完成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並經鐵路機構實施技能檢定合格。
四、經體格檢查及適性檢查合格。
前項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應為申請駕駛人員檢定前一年內實施之合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