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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鐵道局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