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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
一、運費 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
二、雜費 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
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得於運輸完畢時一個月內,全部結算付清。
鐵路軍事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每具按普通車票一張,靈柩屍體每具按最高客票一張,依行政院核定之運價,一律暫行記賬。但雜費之核收,依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