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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