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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鐵路依左列規定在站內交付之:
一、裝載於有篷貨車並有封印者,憑完好之封印交付之。
二、裝載於無篷貨車,或有篷貨車無封印者,憑軍品裝載之狀態交付之。
三、零擔軍品,憑軍運通知書上記載之原有狀態交付之。
前項軍品,鐵路除認有執行交付監查之必要者外,不負車內點交及打開包裝清點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