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