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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軌道兩旁之電桿板樁、板線等,不得設立於鐵路堤塹坡上,如為填土,應
距堤腳二公尺以上;如為挖土,應距坡頂水溝二公尺以上。坡頂無水溝者
,應距塹頂三五公尺以上;如在平道,應距最近鋼軌三.○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