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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線經過鐵路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在跨越鐵路一段線路,其兩端電桿橫擔及礙子須能支持導線總拉力三分之
一或各導線最強一條之拉力。又電桿強度不足時,可用拉線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