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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現有鐵路平交道除有前條各款情事者外,應視其重要性改建立體交叉,其優先次序如左:
一、電化鐵路區間,其相關道路系統間可建立體交叉者。
二、道路快車道在四車道以上或其道路寬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
三、鐵路平交道處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超過四○、○○○以上者。
四、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上者。
五、道路寬度在十八公尺以下,可興建供慢車或小型車通行之地下道者。
六、其他認為有特別需要者。
鐵路平交道改建為立體交叉時,應同時設置人行道與慢車道,立體交叉完成後,原有鐵路平交道應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