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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設鐵路與現有道路或新設道路與現有鐵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於徵得各該主管機構同意後,得設置平交道:
一、臨時性之相交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
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營業事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
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低於四○、○○○者,其換算小型車交通量之換算標準如左表:
┌─────┬────┬─────────────────┐
│ \車種 │ │一般公路 │
│ \ │市區道路├─────┬─────┬─────┤
│地點 \ │ │平 原 區│丘 陵 區│山 嶺 區│
├─────┼────┼─────┼─────┼─────┤
│小客車 │一.○ │一.○ │一.○ │一.五 │
├─────┼────┼─────┼─────┼─────┤
│大客車 │一.五 │一.五 │二.五 │五.○ │
├─────┼────┼─────┼─────┼─────┤
│大貨車 │一.五 │一.五 │三.○ │六.○ │
├─────┼────┼─────┼─────┼─────┤
│聯結車 │二.五 │二.五 │五.○ │一○.○ │
├─────┼────┼─────┼─────┼─────┤
│特種車 │○.二 │○.二 │四.○ │八.○ │
├─────┼────┼─────┼─────┼─────┤
│機器腳踏車│○.三 │○.五 │○.五 │一.○ │
├─────┼────┼─────┼─────┼─────┤
│腳踏車 │○.三 │○.五 │一.○ │二.○ │
├─────┼────┼─────┼─────┼─────┤
│人獸力車 │○.二 │○.二 │四.○ │八.○ │
└─────┴────┴─────┴─────┴─────┘
四、受地形限制不能興建立體交叉或設置立體交叉所需費用超過交通受益,並均可採用他法代替管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