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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