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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二、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前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