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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
(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
(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規範,包括主要規格、性能、介面需求。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人員組織。
(三)興建分段方式及範圍。
(四)各分段興建期程及各預定開工、竣工期程。
(五)各分段興建管理及整合方式。
四、經費籌募辦理情形。
五、管理組織系統;其屬民營鐵路機構者,另應檢附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