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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
(一)申請人及其資格文件。
(二)申請事由。
(三)計畫時程。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四)經濟效益評估。
(五)環境影響評估。
三、路線預測圖及規劃說明:
(一)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二)路線及場、站規劃。
(三)機電系統。
(四)運轉規劃。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一)興建成本。
(二)增置、重置成本。
五、損益估計表:
(一)財務假設基礎。
(二)營業收入。
(三)營業成本及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應包括興建所需經費及其來源(含資本總額)、用途、方式及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