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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