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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
二、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鐵道局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為協調救災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鐵道局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鐵路機構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通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時,應副知交通部鐵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