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運送旅客之列車到站時,應確認停靠位置後,始得開啟側面車門。離站前,應確認側面車門為關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