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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列車不得退行運轉。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
二、發現路線或車輛有影響行車之障礙。
三、為進行設施或車輛之試驗。
四、調車。
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