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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就醫須知。
二、用藥須知。
三、血壓管理。
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