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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下列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鐵路機構不負運送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違禁品。
二、靈柩、屍體。
三、槍砲。
四、危險物品。
託運人未據實填具託運單致鐵路機構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