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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法所稱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
二、第二類: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劑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
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及例示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並應有效宣導旅客週知。
第一項各類危險物品之性質及特性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