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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客、貨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實施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