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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各級檢修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指整備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在規定期間內,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由外部施行之檢修。
(一)行走裝置。
(二)軔機裝置。
(三)連結裝置。
(四)電氣裝置。
(五)空氣調節裝置。
(六)供水裝置。
(七)車內各種設備。
(八)車架及轉向架。
(九)車身。
二、二級檢修:指局部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就下列項目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一)氣軔裝置。
(二)供水裝置。
(三)發電裝置。
(四)蓄電池。
(五)電扇。
(六)空氣調節裝置。
三、三級檢修:指全盤檢修,按客貨車使用狀況於規定期間內,將車輛各重要部分予以解體後,就車輛全部機構之狀態及作用施行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指更新檢修,於車輛損耗情形嚴重,須重新翻造時,施行之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