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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