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如下:
一、汽車運輸業、經營機車租賃業者、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鐵路運輸業及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
二、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
三、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
四、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國際郵輪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國際郵輪在臺承攬業者、國際郵輪業者、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港口棧埠作業業者、經營載客小船業者、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船務代理業者、國際商港港區承租土地業者、經營觀光管筏業者及經營海上平台業者。
五、其他本辦法所定之機關(構)、團體及個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指於車站內經營商場(含旅館)、商店、廣告、機器類(如自動存物箱、販賣機等)、停車場,及車站外經營停車場及公共運輸業者。但前開業者為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自營或與臺灣鐵路管理局簽訂合作經營契約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