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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