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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
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