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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二、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三、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或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交通事故。
五、鐵路交通事故:指列車在鐵路上行駛,因天然、人為等因素致人傷亡,或致列車、財物損壞之重大事故。
六、災害潛勢資料:指因天然、人為等因素或過去經驗對可能致災之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進行調查分析所得之致災機率、規模或不同等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