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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
一、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應設置於車輛內前、後之適當位置。
二、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二)應於輪椅停靠位置旁設置扶手。
(三)輪椅上下之車門與輪椅停靠位置之間的通道,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四)驗票設備的設置位置,不得妨礙輪椅通行。必要時,並派專人協助驗票。
(五)輪椅停靠位置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三、博愛座: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且座位至車門或出入口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
四、服務鈴: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於觸動後提供聲音及燈號訊息;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
五、衛生設備:若設置衛生設備,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內部應設置求助鈴、扶手及防滑地板。
六、扶手及防滑地板:車輛內乘客通行地區,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通行地區之地板,應為平整、堅固、防滑。